为了方便病人就医,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,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开具,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患者门诊、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(包括门诊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)
二、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,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写疾病诊断证明。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。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(驾照、等)后,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上盖骑缝章。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,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。
三、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,尤其是假条,特殊情况下,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:
1.患者就诊补假时,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、休假等情况;
2.补病假条时,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,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。
开病假条的注意事项:
确保病假条上的信息准确无误,包括姓名、病情、休息时间等。
病假条必须加盖医院的医疗专用章才能生效。
不同医院的具体流程可能略有不同,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咨询医院工作人员。
开病假条的法律依据:
根据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》,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,可以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获得相应的医疗期。这一规定为病假条的开具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病假条的办理相关手续:
在病房或门诊、急诊部门办理好费用结算等手续。
将“诊断证明书”或病假条带到医院的出入院处或指定窗口,以便加盖医院的医疗专用章。这一步是确保病假条合法有效的关键。

